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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小波特 • 15年前 • 1006次点击
大家都来看看(可能有用),对体检不服我可以提请行政复议吗?
于小波特 [OP] 15年前
sostnt 15年前
瘦老虎 15年前
islanm 15年前
yoyo4u 15年前
风之~ 15年前
gaoning95 15年前
徐婧0915 1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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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小波特 [OP] 15年前
目前国家公务员局已经做出正式的批复:根据公务员体检标准,我的指标是合格的,并做出建议让海关准许我进入考察程序,进而录用。
现在在等海关总署方面的最终意见,我们几个考生已经决定:誓要维权到底!
谢谢各位兄弟姐妹的关注, 我参加过机关每年11月份的体检也是正常,复查前也紧急去当地医院检查,依然是一切正常, 只是以前的体检单子都未保存,所以如有需要,我可以在南宁海关指定的任意合理时间自费到任何一家三甲医院(除了解放军303医院以外)重新抽血检查!
~~~~~只希望海关不要修改我的体检表~~~~(注: 据海关人说,我的体检表上没有任何认定有肝炎等疾病的结论,那为什么解放军303医院判定我不合格? 海关为什么也接受这样的体检结论?)
其实我也理解 南宁海关 ,他们给了我一次复查的机会... 他们也是没有办法,他们只能按照医生的体检结论来决定. 我理解他们.
只是 我感觉 解放军303医院的医生太不负责任了, 既然体检表上没认定我有任何疾病,为什么还判我体检不合格? 其实我最想找的就是医院和医生~~
尊敬的XX领导:
您好!在现单位领导、同事、朋友和以及QZZN网友的全力支持下,特别是在权威医学专家和有关法学界人士的声援下,我毅然地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向贵领导提出申诉。
基本事实:
我是工作两年的社会在职考生,今年报考了0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岗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XX岗位。本人经过严格的笔试、面试,最后成绩在所在岗位排名第一。后来因为转氨酶略偏高,认定体检不合格,在询问贵关有关人员时,得知因转氨酶48(其他都正常),体检不合格不能被贵关录取。(目前没接到任何书面决定,也看不到体检表.)
诉求:
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行政机关,仅依据XX医院的有瑕疵的体检结论(且复查在同一家医院进行)就认定本人体检不合格,并作出取消本人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第一、二、三目之规定,应予撤销;同时应恢复录用程序。
理由如下:
一、 侵犯了我的体检结果知情权:
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体检工作程序规定:“体检表应由招录机关统一管理,并由招录机关通知考生体检结果”。报考单位在体检结论出来以后,只通知说要我复检(当时我刚坐完长途车到家),并未通知复检内容。其次,我是在很疲倦感冒而且不知道实际情况的状态下被动抽血体检的。因复检要求时间紧,加上之前南北方温差大造成感冒并未痊愈(因复检未敢吃药)且走的当晚南京大雨滂沱,饥肠漉漉、极度疲乏;而且没带任何雨具,全身淋得很湿,造成感冒有加重迹象,我于2月22号晚匆忙坐飞机从南京去南宁,近24.:00时才达住的地方。收拾完毕、洗完澡睡觉已是凌晨1点。因为感冒,当晚睡眠并不好。2月23日下午我去贵关报到,仍然未告知我复检内容,只说第二天早晨7:40在贵关门口集中复检。当晚同样因为紧张怕睡过头和感冒的原因,睡眠一直不好,凌晨两点左右就醒了,此后断断续续醒了很多次,直到6点就起床了。因所住地方离贵关较远,简单洗漱后就坐上了609路公交车按指定时间之前到达了贵关。到达后因为还是不知道复检内容,所以依然很紧张,同时感冒仍然未好,加之休息不好,整个人感觉很疲倦。大约8点多的时候,到达了上次体检的同一家医院——XX医院,经过等待后被通知抽血,直到被抽血的前一时刻才知道复查肝功能,如果早知道复查肝功能,我想我一定会好好休息,并一定会注意身体状况的。由此本人认为在很疲倦睡眠不足又感冒而且不知情的状态下所做的体检是无效的,故作出不予录取的决定其依据不充分。
二、复检不应在同一家医院进行。
复检是在同一家医院——XX医院进行的,我认为是不合理的,因为不同医院的检测设备性能的误差和医生操作的不科学性都有可能造成检测结果不一致。由此,我认为复检在同一家医院进行是不严肃的,体检结果可信度不高。
三、 从医学角度也得不出转氨酶偏高就认定体检不合格的结论
09年2月17日第一次体检结果是:丙转氨酶是50多(根据XX医院某护士长所说);第二次所谓的复检:丙转氨酶是48,其他正常。结果表明转氨酶是有下降趋势的,绝非感染性肝炎。因为对于面试我高度重视,从面试的风格、内容、技巧、谈吐等我做了大量的准备。因为某种意义上,面试具有决定性作用。所以第一次偏高可能过于紧张所致,再加上体检前一直吃辣(晚上又吃了消炎药),及水土不服造成睡眠不好。当被通知复查后,我及时去灌南县人民医院(二甲医院,本地最好的医院)做肝功能检查,本人体检结果一切正常。3月3日在询问贵关得知体检不合格通知后,我咨询了许多医生和有关专家,都一致认为转氨酶偏高无论从医学角度还是从普通公务员录取都是不能得出体检不合格的结论的。仅仅因为偏高一点点就论定不合格,是不是过于严格或者是苛刻?与国家录用公务员立法原则严重违背。而且各地的转氨酶体检设备不同,标准不一,国际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5-40只是一个参考值,而且不能排除检验设备性能的误差和操作不科学的可能性。当然贵关如有需要,我可以随时听从安排,自费再在贵关指定的任意一家三甲医院(XX医院除外)进行抽血检查。
“事实上,很多情况下转氨酶水平正常与否,不能代表肝脏功能好坏。必须从病史、症状结合体征及化验检查进行全面分析”,草率地得出不合格的结论而不问其性质如何是对考生合法权益的淡漠和忽视。是对考生极端不负责任的表现。“如果谷丙酶升高的程度不超出正常值的一倍,无任何临床意义。人们对转氨酶存在各种错误认识,认为转氨酶升高就是肝炎;其实转氨酶异常才有传染性;高的高达好几千。”“劳累也可能让转氨酶升高。对于健康人来说,转氨酶水平在正常范围内升高或降低,并不意味着肝脏出了问题,因为转氨酶非常敏感,健康人在一天之内的不同时间检查,转氨酶水平都有可能产生波动。另外,健康人的转氨酶水平也有可能暂时超出正常范围。剧烈运动、过于劳累或者近期吃过油腻辛辣食物,都可能使转氨酶暂时偏高。如果在检查转氨酶前一晚加班工作,没睡好觉,或是体检前早餐时吃了油炸的东西(当然我是空腹),检查结果可能就会超出正常范围。一个人刚刚在操场上跑了几圈,就立刻检查他的转氨酶水平,结果也可能会高出正常范围。如果是由于这些情况导致转氨酶升高,只要好好休息,过一段时间后再做检查,就会发现转氨酶水平恢复正常了。”
因压力太大,加之非常在乎贵关的岗位,所以睡眠不足加上饮食结构不合理以及南北温差大造成感冒,才导致转氨酶偏高一点点的结果。本人体格强健,热爱运动,偶尔伤风感冒喝开水就会痊愈的。每年11月份机关组织的体检都表明我是一个很健康的人。正是在没有休息好的状态下,贵关也没有尽体检结果详尽通知义务,使我没有任何心理预期进行必要的注意,故造成本人转氨酶偏高贵关应负主要责任。
四、 没有直接法律依据证明本人体检不合格
1、2007年颁布的《2007中央、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纵观全文,找不到任何本人体检不合格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标准第7条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无传染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录用为公务员且现在小3阳都无碍录用为公务员。本人体检结果既不是大小3阳,不是病毒携带者,更与肝炎风“牛马不相及”。
2、2007年2月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中有关“血生化“的说明中:“一般认为血清ALT高于参考上限值1倍以上,说明肝细胞有炎症、坏死和肝脏损害”,依据此说法,本人ALT仅仅为48,仅超过参考值上限8个单位,就被认定不合格,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XX医院作出的体检结果不合格的结论是不可信的,贵关作出不予录取是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的。
五、根据有关规定:考生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复查的,可以复查。
据上,无论从医学还是从法律角度,无论是从立法原意还是正常人伦,作出不予录取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毫无根据,错误而无效的。剥夺了本人的宪法上规定的平等工作权、侵犯了本人人格权,使我精神上受到了深深的创伤。为了此次考试,我2下广西,耗费父母大量的心血钱,自己从复习到考试,从面试、体检到复检、申诉,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我疲于奔命,一路走来,我真的很累了,欣喜、郁闷、委屈、烦躁、失落,义愤甚至茫然,反反复复,我无法跳出这个所谓“肝炎歧视”的心理阴影,无法面对未来的很多事。为了这份看来很稳定的工作,我放弃了很多,因为转氨酶高,我背着很可能所谓“肝炎”的黑锅,在就业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可能使我再也无法正常考取国家公务员。用我的一生无法承受之重,阴影会压抑我一辈子挥之不去。本来以为经过多年的努力和打拼,终于可以找到安稳的工作,利用自己的财务专业,大展宏图,可以更好地回报年迈的母亲和社会了。突如其来的所谓“不合格”彻底打击了我,我无法接受这个所谓的事实。我的同事和朋友们都很气愤,称“竟然在开放的中国有此类侵权事件的发生”。我很痛心疾首,无论是心理还是精神上,倍受痛苦的折磨,深刻体会到了莫须有“乙肝歧视”的自卑。摧毁了一位视正义、公平为审计神圣追求的自信和坦然。使我不得不怀疑:政府行政权力的合法来源何在?正义何在?天理何在?我在维权的路上还要走多久?
我不想做张先著,更不想做周一超,一超用一种很极端的方式,用别人和自己的鲜血,表达了乙肝病人的愤怒和绝望,向世人揭示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生存状态。我想一超杀人案的社会意义在于国家应该正视社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无端歧视的问题,从制度上、从根源上纠正错误,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的对待。以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而我,作为一名身体十分健康的考生、作为追求公平和正义的审计人,在现代宪政法治社会里、在开明和重视知识和人才的新中国、在体检标准全面放开的立法背景下,我真诚地恳请贵领导能从我本人的客观实际情况出发,从行政执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考量,从宪法精神及公民权利角度予以慎重权衡,作出合理、公正解决问题的救济方案。我期待着,我的亲人期待着,我的领导、同事和朋友期待着,正义期待着------
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09年3月6日
国内立法动态:
继张先著对芜湖市人事局提起行政诉讼后,浙江、四川、福建等省已修改了当地公务员禁止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有关规定,目前,国家人事主管部门也正在制定统一的国家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中国公务员统一体检标准》即将出台,大三阳、小三阳都将是合格的,《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的法规也将出台,给予乙肝病毒携带者以更为公平、公正的待遇,并将进一步放宽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公务员就业限制。
浙江: 在即将举行的2004年公务员招考中,取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成为公务员”的限制性规定,成为继广东、四川、江西之后,全国第4个向“无传染性乙肝病毒携带者”敞开公务员大门的省份。 大小三阳在医学界被统称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此前,浙江省在1996年公布、2001年修订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中规定,乙肝三系检查测出大三阳、小三阳者,视为体检不合格。而新调整后的《体检标准》不再笼统地拒绝所有乙肝病毒携带者成为公务员,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能够成为公务员”的界限定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具有传染性”。
吉林: 关于肝炎问题,补充为肝功化验结果为阳性,如果是“大三阳”的,体检结果为不合格;如果是“小三阳”的,今年可以征求体检考生同意进行乙型肝炎病毒DNA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体检结果为不合格;反之,为合格。
湖南:原体检录用标准规定,肝功能检测发现单项转氨酶超标以及“小三阳”为不合格。在这次修订中,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充分听取了专家意见,将这项规定调整为单纯“小三阳”为合格,只有转氨酶异常伴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以及“大三阳”才为不合格.小三阳、大三阳、一五阳都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只是病毒携带的指标不一样。我国很多地区在公务员的录取制度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加以限制。第十四条 各类肝炎未经治愈,或有传染性的,不合格.
山东:乙肝三系检查大三阳者;乙肝三系检查小三阳,同时加做HBV-DNA检查呈阳性者;SGPT异常伴HBSAG阳性者.河南: 对于原标准中“无心脏病、精神病;无各种急、慢性传染病”的规定,新标准进行了细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乙肝五项化验及胸部透视、心电图检查结果显示无心脏病,无严重慢性疾病,无传染病(乙肝病毒传染性指标[HBeAg、HBVDNA]呈阴性且肝功能正常者,一般应视为合格) 原则,一是要保证拟录用人员身体健康状况适应机关工作;二是要适合本省公民身体状况和各级医疗机构体检能力及实际水平,还要符合各类报考者实际。
综上, 各地在公务员体检标准上都有放开的趋势,一贯有“改革之先驱”美誉之称的广东省在这方面也走在全国的前头。从宪法精神及公民权利予以考量,适时改良许多不合理的法规,也不至于再发生一些令人扼腕的事件后才受到重视录用体检标准修订.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把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同考生的正当权益、合理要求有机结合起来.社会竞争是不是已经严重到了要用一些莫须有的条件来淘汰竞争者的地步?
只要海关不修改我的体检表,我就一定会将此次复议进行到底。
于小波特 [OP] 15年前
于小波特 [OP] 15年前
如果不合理,就不想复议了,只是走到这一步,深感不容易,在同事亲人朋友的支持下,我鼓起勇气决定试试~~~
sostnt 15年前
于小波特 [OP] 15年前
瘦老虎 15年前
islanm 15年前
于小波特 [OP] 15年前
可是却因为疲劳和感冒+紧张,造成转氨酶高了8个单位,就被刷下来,我实在不甘心.
只是希望 提出复议申请后 , 报考单位不要改动我的 体检表指标. 你们告诉我的是转氨酶48,仅此不合格.
yoyo4u 15年前
风之~ 15年前
于小波特 [OP] 15年前
我不是针对海关,我只是想说解放军303医院的医生的结论太草率,医生太不负责了.
gaoning95 15年前
徐婧0915 15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