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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体检复检后 公考第一因为梅毒被拒绝录用

公考体检百事通 2年前 893次点击

公务员体检复检后 公考第一因为梅毒被拒绝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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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体检百事通 [OP]    2年前

河南,吴某参加公务员考试第一,却被拒绝录取。原因是经三次体检后,吴某被黄河水利委员会告知被检出“梅毒”。吴某不服,自行查询第二次体检结果,河南省人民医院检测显示:梅毒为阴性。于是要求单位复检,被拒绝。

单位负责人称:对吴某进行了三次检测,第一次和第三次为阳性,第二次为阴性,代表其梅毒正在发作阶段,结果没有问题。

如今双方各执一词,孰是孰非。吴某的复检要求是否合理,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本案?我们来聊聊本起事件。

根据人社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18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所以如果吴某检测出为梅毒,那么属于体检不合格,不能录取。

如果因为体检不合格,而没有被录用。考生有要求复检的权利吗?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如果体检不合格,考生有权申请复检。如果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在本起事件中,吴某第二次体检是合格的,符合标准的。估计是单位要求其进行了第三次体检,第三次体检又显示不合格。吴某有权要求复查吗?对于这种情况,法规没有作出规定,这就造成双方争议的关键。

其实本着人性化的处理,从公平角度出发,我认为应当给吴某再次复检的机会。最关键的是,梅毒这个问题,不仅仅是影响公务员招考,更影响的是吴某个人名誉。吴某认为自己洁身自好,不可能得这个病。所以更需要复检,这样的招考结果才更让人信服。

无忧君的一点思考以及看法

1、考公务员已经成为年轻人的大趋势,考上就是铁饭碗,因此可以理解吴某笔试、面试均为第一的情况下被拒绝录用的心情。现在的问题就在于吴某自己检测和单位检测的结果不一致,究竟以哪方检测结果为准?

2、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通过笔试和面试的人必须进行体检,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黄河人务局经过三次检测得出吴某具有法律规定。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第18条,经过体检发现考生患有淋病、梅毒,不合格。因此做出了取消录用的决定。

从单位的流程和法律规定来说,是没有问题,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吴某存在异议,认为自己平时洁身自好,不可能存在梅毒。自我检测的结果又没有异常。根据黄河人务局的解释吴某三次检测中有两次存在异常,检测结果没有问题。

不同专家对梅毒检测方式和认定的标准也存在不同观点,在认定标准和认定方式存在差异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取消录用的决定,确实有些简单。

3、如果黄河人务局真的拒绝录用吴某,吴某能否去起诉人务局?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

吴某在体检被告知不予录用,并未成为正式的工作人员,看似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实践中对体检不合格是否能提起行政诉讼存在争议。

但是我个人认为,黄河人务局做出的不予录用决定属于该局的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并且对吴某自身的合法利益具有重大影响,允许提起行政诉讼是可以的。至于审判结果则需要双方在法院上各自主张,为彼此提供一个公正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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